HSC E-Paper vol.160-生活花絮
對個人而言,有選擇就是自由
2018經典閱讀-哲學小論文 作者 邱懷萱
有選擇必然等於自由嗎? 當老師對學生說 「你午休要嘛睡覺,去外面罰站 」,學生看似有選擇但我們是否會評價其「自由 」呢?用路人並沒有 不遵守交通號誌的選擇、父母沒有送小孩去義務教育,但我們是否會評價其為 「不自由 」呢? 本文首先將定義「有選擇」 與「自由」,並進一步剖析選擇與自由之間的關係, 論證有選擇就是自由。
何謂「有選擇」 何謂「有選擇」與「自由」?
在討論這個論題以前,本文先定義何謂「有選擇」。以選擇科系為例,一個考滿級分的人,也有辦法選擇醫學系,但他可能只想電機、資工或物理等二類組的科系。換言之, 他雖然有很多其的系可以選但是那些選項對他來說有跟沒一樣;再舉一個例子,一個學生在思考晚餐要吃甚麼時, 他當然可以選擇挖路邊的餿水桶,也可以選擇花掉整個月的生活費去高檔餐廳吃飯,但顯然這兩個都不會被考慮。 真正會被考慮 的「選擇」,可能是學生餐廳跟路邊小吃等價位相差不遠、學生可以負擔又願意吃的晚餐。 因此本文認為, 「有選擇」並不是單純指涉選項的增加,而個人有意願實踐只一項;或者說,個人無意從事的選項根本不會被稱之為擇。 因此「選擇」, 應該是個人有意願從事的行為 。
其次,約翰彌爾在《論自由》一書中闡明了,個人的自由應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只有在個人行為會傷害到其他時社或政府才能夠加以干預。換言之,若選擇或一項行為要被評斷自由 ,必須滿足兩個充分條件─意即 不傷害他人 以及跟隨自己的意志 。然而,為何在上述選擇的定義之下個人做 出的選擇在邏輯上必然不致傷害他人?
選擇必然不傷害他人
首先,我們來看是不是但凡是傷害他人的最後也必然自己?舉例而言,若是在肢體上的傷害他人最後會導致個受到法律懲罰因此自己;一個愛占別人便宜、喜歡敲竹槓的,這樣性上缺陷必然導致他人不樂意與之親近,造成個的被孤立進而傷害自己;或者更廣義來說沒有人會想與一個傷害別的做朋友,因此最後必然導致自我部份的利益受損。
進一步以絕對理性自利的觀點來看,人們斷然不會做傷害己事情。而根據先前本文對選項的定義,應是個人有意願且能力從事行為。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個人不會做傷害自己的行為因此被稱之選擇。舉例而言,一個 從電機系畢業的人可以有很多種職涯的選擇 ,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本科專業去當工程師,也可以進一步 進修考研究所;但當律師或國文老師可能不太容易被考慮,更不用說是雖然可以賺大錢卻是犯罪的詐騙集團或駭客。剖析這個案例,詐騙集團或駭客造成的惡果 顯然會回過頭來傷害自己, 因此一個絕對自利並且有腦袋思考的人必然不會選擇。 而除此之外,他也有其他不同的職涯選擇,不會因為其他因素被政府 或社會 輿論不合理的限制。 因此根據一般的邏輯推論,「選擇必然不傷害他人 」這句論述,應當等價於「凡傷害他人的行為必不會成選擇 」。因此整段論述應當能夠證明「選擇必然不傷害他人」。
沒有自由必然沒有選擇
這個論題的反面論述:「若沒有自由,則必然選擇 」,也相當好理解。值得一提的是,在約翰彌爾對自由定義之下傷害他人事情已經被排除在自由之外了,因此個人無法主張任何形式的社會限制使他失去。因此,沒有自由的語境應該是政府或社會對個人進行了不合理限制。
例如一般人本來有著作、講學論述的自由。然而,在戒嚴時期法律卻對此一自由進行限制,個人原有的選擇:意願從事更不傷害他選擇,便被政府一併的進行限制了 ,甚至在有人致力於爭取這樣的權益時,政府還會進行打壓;抑或者是在美國的白色恐怖:麥卡錫主義時期,在社會對共產黨的恐懼氛圍之下,個人言論與意見自由受到了輿剝奪 。當凡有人登高一呼與常理或社會不同的信念,社會 沒有勇氣與寬容心去包容不同的意見,而對個人而言,就因此失去了原本可以談 論社會的選擇。因此,當政府或社會的手伸入自由領域,對個人選擇進行不正當限制便會因而喪失選擇。
結語 :個人自由與否的標的
回到本文一開始的討論。 在這樣的討論脈絡之下,老師給予學生選擇顯然兩者都不是學生想要做的,因此在初步成立上就具有選項也再這個論題的討範疇;用路人沒有不遵守交通號誌選擇、父母送小孩去義務教育的選擇,這些看似反證個論題不成立述也非一功反例。 在案例 中的自由與否也 被誤解 了。 這個選擇的限制 是基於保障用路人本身的安全、保障子女未來認識世界 ,進而做出正確選擇的權利, 因此並不是不 合理的選 擇;進一步 來說, 論題是若有選擇(P)則必然自由Q),而案例 論題是若有選擇(P)則必然自由Q),而案例 講述的是若沒有選擇(非P)則每自由Q ),與論題並不是等價的述 ),與論題並不是等價的述 ;彌爾的《論自由》中闡述 了個人自由的意義與政府、社會干預的界線。 然而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去判斷個人是否有自由?本文認為以有選擇與否來評斷是否自由一項可行的標準─有選擇必然有自由,而沒選擇不見得沒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