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C E-Paper vol.131-大學意識
期待一個更好的高教實習制度◎蕭米棋
2009年,因應金融海嘯所帶來的畢業失業潮,教育部為了降低青年失業率,因此提出《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1],鼓勵企業雇用大學生,並以實習的名義,提供大學畢業生一個月22,000的薪水。姑且不論之後造成的22K效應,但是「實習避免失業」的論述到底是如何產生的?而實習生與企業之間的契約,是否應該受到勞基法規範,抑或另立專法?而長久以來就有實習制度的醫護、社福、教育、餐旅等科系,是否長期逃避低薪實習或無薪實習的問題?讓實習生無薪勞動的魔法
去年暑假前,高醫大口腔衛生系的畢業班同學找上了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簡稱高教工會),因為大四一整年於附設醫院的實習,幾乎沒有回到學校上課,卻要交全額的學雜費,剝奪他們上課的權利[2]。名為實習的工作,其實就是被當成全職卻無薪的牙科助理使用,既不尊重他們的專業,學習的成分有多少也令人存疑。種種不符合正常勞動關係的行為,令人懷疑校方和附設醫院只是利用實習生節省醫院牙科助理的人事費用。 單純從一個必修課程的角度看,這個例子似乎不存在任何抗爭的理由,但是跟其他自願前往企業實習的同學相比,同樣都是「學習」,為何一個有薪一個無薪?甚至再與同樣以學習為目的的高職建教生一比,大學必修課實習生的處境更是艱難。 此外,高醫大口衛系的同學抱怨一整年都沒回學校上到課,在牙科的實習卻與自己所學的專業不同,根本無從發揮。如果學生對課程不滿意,可以退選、停修或填寫教學意見調查以積極或消極的抵抗,但是實習這種同時受到系方與事業單位掌握分數的課程,如果學生對實習內容不滿意,那誰要負責呢? 當實習成為必修學分,企業就可以將實習生的責任推回校方,並且以學生需要實習學分為理由,對實習生予取予求,讓教學跟勞務之間的分別弄的曖昧不明。如此一來,不論是在正常勞動關係中應該給勞工的薪水,或是該保的勞健保,也都可以因為種種原因推諉過去。
未制度化的實習生勞動契約
高教工會執行秘書高詩雯受訪時強調:「我們(高教工會)不反對實習課程,我們不覺得這是一件罪大惡極的事情,但是該有的勞動保障就一定要做,該給多少錢就給,要有勞健保,這是很基本的底限。」 也許老師跟雇主會問:「實習就是教學,當然就要交實習費,哪有讓學生學東西,還要付他們薪水的道理?」但是高教工會認為建教生與職場新人進入工作場域,都需要學習,也需要正職員工的帶領。若適用期的員工都受勞基法保障,享有最低工資與勞健保,那為何實習生可以比建教生和職場新人的勞動條件差?如果實習制度只是一個剝削青年勞動力的制度,不也損害了當初以實習制度降低失業率的美意? 然而,實習之所以為「實習」而不是「見習」,就是因為學生可以在實作的過程中,學到該行業的必備技能,與見習的「看別人做」有相當大的不同。因此任何行業的實習自然不可能不付出勞務。那麼,何不就承認實習是一份讓學生一邊學習一邊付出勞務的「工作」,承認實習生的勞動者身分? 甚至該問的是,真的需要另外立一份實習生勞動契約嗎?用一般勞工適用的勞動法規,或是退而求其次將建教生的勞動契約套用到實習生身上,難道不行嗎?或許可以說,實習生適不適用勞基法,只是在資方的一念之間。
台大的必修實習制度該檢討嗎?
台大作為研究型大學,是否也有畢業即失業,培養「就業力」的焦慮?在前一篇的台大實習制度探討中,可以發現每個系所或多或少都有些不合理的實習制度,例如普遍的無薪或低薪實習。高醫大口衛系學生的狀況,只是集合所有不合理制度下的一個極端例子。但在細緻探討各個系所的實習問題以前,為何不問每個實習課程的必要性為何? 不可否認,實習有其學習上的價值,甚至對部分科系學生而言有其必要性,但是系方何以評斷哪些系所的必修實習課是絕對必要,哪些只是因為畢業即失業的焦慮而硬開的實習課?為何系所認為讓學生一整年每天待在工作單位實習,會比讓學生回學校上課更有利就業? 因此不論是實習課必修、選修或與學分無關的企業實習,企業與學校都應該要提出一份完整的實習計畫,包含學習/工作內容、工時、工資與勞健保。此外,任何系所需要開實習課程時,應該召開課程規劃小組,納入學生意見。最後,推動讓教育部與勞動部共同監督實習生權益保障,以扭轉對實習生的合理剝削。
2014年5月5日,高教工會陪同高醫大口衛系學生及其他需實習科系學生,於教育部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實習生的合理勞動條件。 (攝影/詹招琳,照片引自http://www.peopo.org/news/241017)
──────────────────── [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中便提到本方案是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於2009年5月11日頒布,2013年6月3日停止。 [2]有報導〈醫學生實習要受勞動保障 高醫大生遭剝削 無薪工作一年〉,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2015/1/29。
全文來源http://cpaper-blog.blogspot.tw/2015/03/blog-post_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