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C E-Paper vol.132-大學意識
行南之窗/從火場延燒到法庭的戰鬥:消防員狀告消防局,辯論庭紀實
撰文/莊程洋
編按:「消防員是在社會中享有最優勞動保障的公務員,還是勞動權屢遭侵奪的勞工呢?都是?都不是?」高雄市消防局隊員徐國堯和張家偉,面對消防業務「擴張」的現狀:「民眾幾乎所有難題都找消防員。」且長期以來消防員實則為被政府剝削,強迫加班及未核實發給加班費或補休假。他們終向公務人員保訓會提出訴願,但遭駁回,而兩人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是史上第一起消防員告上消防局。
12月26日,第三次開庭。出庭消防員對於消防局不斷讓他們無薪加班不滿。資方(消防局方)卻認為目前制度合理,甚至對消警有利。
第一次開庭時,勞方(消防員方)已就超時工作、強迫加班等情事在庭上說明;第三次開庭,則就超時工作與強迫加班的情事,對法官做更進一步的陳述,與資方展開辯論。因開庭時無法錄音錄影,故記者僅能筆記幾次重要的言詞交鋒,並輔以庭後訪問。
在第三次開庭時,勞方提出,資方應該參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條第一項:「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勞方以此佐證資方超時加班實不合理,而且補償沒有實質利益:「除了至年終仍放不完的假,就只發給一紙『嘉獎』。」
但法官認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特殊職種的工作者,可以確實的拿到加班費,「所以消防員可據此要點,加越多領越多」,所以勞方以此去佐證加班不合理,並不妥當。
資方回應,讓消防外勤人員加班與否,是以整體消防人力考量後的結果,也附和法官的說法,認為「此要點確實也對警消有利啊!」而勞方雖對補償方式不滿,但這種補償方式,是基於行政機關全盤考量後的依法行政,「市府財務吃緊」。且目前「勤一休一」制度,實際上是執勤二十五小時,休假二十三小時,最後一小時是「交接時間」,資方表示:「民間企業都不將交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消防局將交接時間算入工作時間,還寬容消防人員交接完即可下班!」
徐國堯於庭後表示:「問題是:『我可以不加班嗎!』我覺得他們是得了便宜又賣乖,反正他們就是要你加班。」
一個消防員一個月可能要做上360個小時以上不等,但又因為《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當中規定:「每日勤務8小時(總計每月240小時左右)」很多消防員每月超勤100到200個小時,且受到《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的加班時數限制,但最多能上請的加班時數卻只有100小時為上限,造成每個月會有100多個小時的黑數出現,等同於「做義消」。
而這些黑數到年終就變成放不完的補休日,最後轉為一紙嘉獎。
張家偉就說:「每個人都被凹一樣的時數,都被給一樣的嘉獎,這嘉獎有什麼用?」
徐國堯質疑:「我今天先不論合法不合法,你為什麼要強迫我加班?勞工若要加班是要經過工會同意呢,那不經過工會同意,也要當事人同意吧。」
資方透過「勤一休一」的制度安排,確實可滿足資方理想中營運高雄市消防體系的人力需求,而徐國堯「人力不夠就是人力不夠啊。」是否真是少數消防員的抱怨,還是多數消防員的心聲,除了在法庭上提出例證之外,仍有賴消防員集體出聲。
(審稿/李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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