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HSC E-Paper vol.147-大學意識

台大意識報 2016.12/《勞動.意識》青年打工族的勞權之路◎ 林庭葦

本週的受訪者為私立大學大五學生,有兩份兼職工作:除了在非營利單位擔任照顧中小學生的課輔老師外,也是商業公司的行政工讀生。平時除了上學、工作,偶爾會出沒於勞權議題現場。在勞團為七天假絕食的期間,受訪同學曾投書蘋果日報,講述自己爭取合法工資的經驗[註一]。

從發傳單到當臨時演員——學生打工族的工薪人生   我高中就開始打工,打工最頻繁的時候是大一,到現在念到大五,一直陸陸續續做超過十份以上的工作。   一開始打的工是發傳單。其實剛開始做的工作都是體力勞動,例如大一的時候去當過演唱會活動的工讀生,那時我就去搬一些重物、椅子什麼的,有時候活動到很晚,也是一兩點才離開。後來我去書展打工,一直搬書、久站,也當過臨演,一個下午500元,沒有勞健保,只有領車馬費和便當。我覺得當臨演很有趣的是,除了明星之外,還可以看到一起來當臨演的人,其實存在很多不同的階級。刺龍刺鳳的大哥、小嘍囉…我覺得這樣講可能存有偏見,可是看起來真的就是跟你身處完全不同世界的人;你會看到他們身體透露出的一些訊息,就會覺得我們生命經驗好像很不同。我覺得當時演哪一個角色都沒差,因為電影外的世界更精采,可以看到各式各樣不同階級的人。大一的時候,假日會去大賣場從事泡麵試吃的工作,一個禮拜一天;其實這種臨時性的工讀,不一定沒有勞、健保,就是看雇主的良心,可是大一那時候不懂事,也不知道勞健保對我的重要性。後來去了社福團體擔任課輔老師,因為是常態性工讀,我就再也沒有去做其他臨時性工讀了。

  高中升大一的暑假,我在精神病院打工過。那時候爸爸在裡面當清潔隊的工人,爸爸、外婆都是清潔隊的領班。我那時是浮動人力,幫外婆做一些行政工作,比如整理、謄寫資料,還有點名、檢查廁所,有人請假我就去頂人頭,做了一個暑假。工作是周一到周五,從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半,那些清潔工們做完自己份內的工作就會休息,可是要隨時待命,包含颱風天。   那個勞動條件是我有史以來看過最差的,我爸他們颱風天還要回去出勤,完全沒有加班費,而且精神病院的管理階層,對於那些精神疾患者,採取密集式的監控模式。清潔隊裡很多都是以前的精神疾患者,後來出院不受到社會的接納,因為這份醫院的清潔工作,才能夠回來。那時我的工作夥伴包括以前的病友及身障者,由於社會不接納,來到這邊工作;即便他們(病友)狀況非常好,醫院對於清潔隊員還是採取高度的勞動控制。清潔隊員的是屬於「派遣受雇者」,是外包給派遣公司的,對於派遣公司,醫院高層有非常非常多的罰則,可能缺了一、兩個人就要罰錢。我暑期工讀時期,經常實施檢查,時不時就會來檢查今日缺工狀態,少一人就罰一千塊,即便清潔隊回報今天有人請假,還是要被扣500元。那時候醫院正好換一個新的主管,他對這個清潔隊非常地要求,每天都來臨檢、不准請假,就算今天真的身體不舒服請假,回報還是要扣錢。   我真的很不喜歡那個工作環境,它明明就是個醫院,可是外面超少病人走動;疾患者都被關在病房裡,病房都是刷卡才能進去,有固定的時間出來「放風」——不覺得很像監獄嗎?我那個時候看到一群人穿著一模一樣的衣服,他們排隊,裡面的「老師」會帶著他們出來散步、在醫院走動。我看過其實狀況很好的病人,在餐廳吃飯,吃一吃突然發作,只是發出怪聲而已,就看到四、五位醫生及護理師衝上前架住他,而我只能站在一旁,震驚得望著,他動彈不得的模樣。   這些被視為「前病友」的醫院清潔隊員,也無法獲得等同市面上合理的勞動待遇。颱風天被要求出勤,沒有額外的加給;而派遣勞動公司看準他們出去外面找不到工作,薪水都低到非常誇張,工時與一般上班族無異,但月薪卻只有幾千元。在裡面,除非沒有精神疾患經歷、沒有被貼上標籤,是被社會普羅大眾所認可的「一般人」,才有可能拿到好的待遇。   對我來說,大學打工很多時候是在探索自己的人生,然後看看外面世界到底長什麼樣子,當然也會遇到很多人、很多事。以加班為例,像我在非營利機構打工,裡頭的正職社工,加班的話會上報時數、然後申請特休,大多都會休掉,可能是他們比較有勞動意識吧。可是像很多商業公司的正職同仁,我問他們:「你們如果加班會拿加班費嗎?」他們說:「沒有,就送公司啊!」或許是工作環境的氛圍,商業公司的員工在工時方面不太敢與資方進行日常生活上的協商。大部分的人會因為自己的工作倫理,怕請特休造成其他同事的負擔而不敢請,所以那些特休會送公司。

勞動意識,從被偷走的七天開始

資料來源: 2016工鬥

  一例一休和七天假,大概是9月28日那時候吵最兇。其實會開始對一例一休跟七天假的議題有關注,是因為暑假7、8月份慕哲咖啡辦了國際勞工影展,那時候看的電影是《被偷走的七天》。剛好我從大一開始就一直在打工,我才發現七天假對於「部分工時者」——也就是打工族——的影響真的很大,影響到國定假日的雙倍工資[註二]。

  後來陸陸續續就有在關心相關新聞,而當初投書蘋果日報,則是因為工鬥開始絕食…其實當下很難過,覺得他們是為了全體勞工的假期、還有部分工時者的雙倍工資去抗爭。一開始,我爭取10月25日和10月31日的雙倍工資[註三],是想說如果我拿到雙倍工資,就要捐錢給工鬥團體,把double的另一份捐給他們。我私訊工鬥的粉專,他們那個時候覺得很感動,但沒有收下我的捐款,他們說:「那畢竟是打工族辛苦換來的勞動所得,你還是自己留著吧!」。

  年初的時候,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84小時,變成單週40小時[註四];原本每週多出來的4個小時,一直都用七天假去補。年初的時候,其實大家都有注意到這件事情,是剛好最近勞工團體抗爭強度增加,加上蔡英文上任了一陣子,事情才被炒出來。我覺得我今天能放到假、或是拿到雙倍工資,真的多虧了「七天假抗爭」否則我們就不會知道這件事,然後讓資方拿走我們的假期[註五]。

勞權作為日常實踐   我工作的地方算是那種做形象的CSR公司(編按: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註六])。我一開始有試探公司正職同仁的態度,因為剛好他們10月那兩天都沒有放假,就有在抱怨;後來聽他們講是因為公司的特休和員工旅遊假,員工旅遊假四天是公司給他們的福利,所以就沒有國定假日那七天。他們很想放假,可是他們不敢去跟公司老闆提出訴求。我那個時候有跟他們聊,他們覺得很奇怪,這些假日像國父誕辰紀念日、蔣公誕辰紀念日...不是要轉型正義嗎?那為什麼還要放這七天假?可是他們又很想放假,就處於很矛盾的心態,我也覺得他們應該不會去爭取。

  為什麼有勇氣做這件事情,是因為我覺得勞團每天在那邊抗爭真的很辛苦。那時候他們剛開始絕食,還被其他人貼上激進分子的標籤,覺得看不下去,一定要拿到這雙倍工資。所以我就跑去找計算工讀生薪資的專案助理姐姐,一開始她也沒有想過這件事情,對於七天假的事情,她完全不知道,我就把這件事跟她講清楚。她說員工旅遊假我們有放到,可是我回答「沒有,你們沒工作、還是有領薪水,但工讀生上一天班、領一天薪水,沒上班就沒薪水」,她說「對欸」,就給了我雙倍工資,其他工讀生比照辦理。一部份是因為助理姐姐十分善待我們這群工讀生,接受了我的說法;另外有一部份,是因為我們部門很強調自己是「依照《勞基法》聘雇」的大公司,《勞基法》規定,只要在國定假日出勤,就是要加倍工資。我們是做那種企業形象的部門,如果被傳出來工讀生沒有依照勞基法聘僱的話,應該會很慘吧。   我後來寫那一篇投書,下面留言有一些反彈聲,「你這樣台灣企業怎麼活啊」、「你這個打兩份工的狀況,對學生而言應該只是特例吧」什麼的。我後來跑去調查我身邊的同學,到底打兩份工的人有多少——結果很多,真的很多!以我們系內同學的勞動條件和經驗,許多人也不好過,大家靠著這種半工半讀的形式在生活;我身邊的同學,有些打到三份四份真的不為過,他們說他們薪水真的太少,一份工無法完全支持生活費,可能只有一兩千塊,有些除了生活費,還要付學費。像我們這種青年打工族,幾乎是完全沒有休假的,因為多休就少賺、而且還要上課,也有不少人因為打工犧牲自己的時間、課業。「砍七天假」法案通過,等同剝奪我們這些打工族微薄的勞動所得…所以我的看法嗎?我只希望台灣的政府好好地去思考勞工的處境,因為勞動處境非常多元且異質,不能完全站在資本家的利益考量。

後記

  每場勞動權益的抗爭,往往都被塑造成極端對立、暴力激烈的場面。然而事實上,日常生活中的勞資互動,經常是合作中帶有張力的人際關係。   從受訪同學的故事裡,可以感受到她與上司「助理姐姐」的關係十分融洽,也提到助理姐姐曾經是和她一樣的工讀生;在這場薪資與休假的勞權戰爭中,受訪同學必須同時面對人情和上司、下屬關係的張力。同為公司受雇者的她們,更在這場七天假的抗爭中第一次真正地瞭解勞工權益——對於像受訪同學這樣的學生打工族,甚至更多廣大的勞工,有誰真正瞭解關乎自身的薪資、休假和勞動環境相關權益?又有多少勞工,能夠鼓起勇氣挺身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除了受訪同學自己的故事外,她所遇到的課輔學生,二十個中就有三、四個小朋友的父母有職災的情況;這些,都是說也說不盡的勞動故事。關於勞動權益和勞資關係,從來就不是非黑即白、「會吵的小孩有糖吃」這麼簡單。

------------------- [註一] 蘋果日報:因為抗爭,我獲得了雙倍工資 https://goo.gl/vZn1xt

[註二]《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註三]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節、10月31日為蔣公誕辰紀念日,兩天皆為《勞基法》所規定的國定假日。依[註三]所示,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雇主須加倍發給工資。(12月6日以前,砍七天假的勞基法修正案尚未三讀通過時)

[註四]《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註五]公民影音行動資料庫:被消失的國定假日?《勞基法》修法爭議公庫全紀錄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5867

[註六]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理論,主要討論政府、股份有限公司、機構及個人是否有責任對社會作出貢獻。(來源:https://goo.gl/EEXiSp)

Follow Us
  • Facebook社交圖標
  • Instagram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