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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 E-Paper vol.132-生活花絮

由蘇格拉底看公民不服從與現代民主國家的關係

經典閱讀-哲學小論文 作者邱詩婷

  研究動機:

《在柏拉圖對話錄》crito篇的課堂上,講到蘇格拉底在被告、審判之後遭宣判死刑。雖然格黎東百般的希望能夠幫助蘇格拉底離開雅典而不必犧牲性命,但他仍堅持留在雅典,就算是受到冤枉也不願背離國家法律。蘇格拉底的想法讓我產生了好奇,就現代人的角度來看,公民不服從是一個能夠使蘇格拉底免於一死的途徑,也是使他能夠在體制外伸張正義的管道,但是他為何始終認為公民不應該背離國家法律(即便是犧牲性命)?因此,希望經由探討公民不服從和民主國家建構的關係來研究兩者間的關聯。

正文:

(一)現代民主國家建構的正當性與內涵:

現代民主國家至所以具有正當性,其最普遍的共識來自於「主權在民」。假定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活在自然狀態之下,沒有受到任何法律約束,即使看似擁有最大的自由,卻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損害與不安定。因此,人們為了保障自己與彼此間的權利,願意犧牲自己部份的權益交付給政府,期待在國家的治理之下,能夠享有自由卻又不必擔心被任意侵犯。換句話說,國家權力與執行力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的請託與認可。而多數民主國家的法律基礎來自於代議政治,也就是選出一些足以為人民發聲的代表來制定或修改法律;另外,代議士也代替人民監督政府的施政。

(二)公民不服從的意涵與適用時機: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本著自身道德良知,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上,用非暴力的方式公開的挑戰現行法律,以求與政府對話,進而改變現狀。而公民不服從的特點如下:

(1) 由良知出發,窮盡一切的最後手段:當自身的道德良知感受到政策現狀正偏離正義,雖窮盡一切溝通的方式都無法達到改善,最後選擇挑戰法律一途。

(2) 公開性、違法性:公民不服從通常會公開挑戰法律,向社會大眾以及政府宣告此行為的目的及意志,以期透過公開活動產生輿論壓力,促使政府改善政策。另外,公民不服從通常違反法律,因此行動者能夠遇見其可能遭到逮捕、審判,並也也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3) 非暴力:在公民不服從的行動中受到法律的審判、懲罰,抑或是受到抱持不同理念者的冷言冷語、譏諷、甚至是產生肢體上的衝突。而公民不服從的特點之一在於不「以怨抱怨」,也就是以非暴力、理性的方式來進行抗議。

(三)從crito篇看蘇格拉底對於國家法律的立場:

在《柏拉圖對話錄》crito篇中,蘇格拉底和格黎東兩人辯論是否要逃獄並離開雅典,以免於蘇格拉底日後的死刑。蘇格拉底認為,他的案件經過了審判的正當程序,即便判決的結果並不是能令人接受的,他也不該擅自逃獄,因為此種行為無非是「以壞報壞」,背棄法律的權威,甚至企圖顛覆國家。在當時的雅典,國家法律提供了公民從出生到長大成人之間,種種所需的撫養與教育。等到公民能夠開始思考自我對國家的認同、熟悉法律和城邦的治理之後,若他對現行雅典法律並不滿意,是能夠採取兩種行動。第一,指出法律的錯誤並提出適當的建言;第二,選擇離開雅典到其他城邦生活。假定公民繼續留在雅典,就代表他和國家之間形成一種統治上的「默契」或「契約」,其表示他同意國家具有統治其的權力。因此,蘇格拉底就是遵守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尊重司法的判決而不願擅自逃獄,離開雅典。

(四)現代民主國家的法治和公民不服從之間的共識差異:

現代民主國家成立的正當性,無非來自於人民的權利託付,或是基於認同國家、願意接受統治而產生的「契約」。而維持社會秩序的法律難免可能出錯,或是審判官的判斷錯誤,使得人民遭到冤枉。這時,若窮盡一切的救濟手段仍無法使權益得到伸張,對抗惡法是不是一件能獲得社會認同的事情?畢竟違反法律,就同等於是背棄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在這樣的邏輯之下,此等行為變成了意圖顛覆國家的罪行。而公民不服從則是從人民權益出發,惡法或錯誤的政策是可能存在的,因此若窮盡一切救濟手段仍無法達到目的,挑戰法律是被接受的,行動者利用公然違法、非暴力的方式企圖引起輿論,藉此喚起人民對於議題的重視,甚至經過社會一番討論之後能夠促使國家改善現狀。總的來說,兩造的癥結點在於,面對自身的權益損失,用盡所有管道之後仍得不到救濟,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挑戰法律、甚至做出違法的事情是否有道理?是否能夠在維持國家的完整統治權之下,更新時代觀念,或是追求社會的進步?

心得與結論:

就我而言,我認為在兩者之間,是能夠盡量找到共識的最大可能性的。法律固然是國家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但其所保障的並不完全是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正義」,法律更多半代表著國家的權威。就由馬丁‧路德‧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的黑人運動來看,他所領導的公民不服從,並不是企圖推翻國家,而是希望能夠終止國家的種族隔離政策,以期實現一個平等社會。由此可見,公民不服從的核心概念在於利用近乎違法的手段,最終希望能夠促使體制內的改變,而非政變抑或顛覆政府。不過,公民不服從是一條艱澀的道路,即便公開違法能夠試圖喚起人們對於議題的關心與輿論,但是行為的強度與社會評價卻深深地成為行動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不予罪惡合作是責任。」也許我們很難判定公民不服從所伸張的正義到底是不是客觀「正義」,是不是所有人都能認同的正義。在民主發展過程之中,或許不義時常挑戰我們對於國家法律是否為公正的信心,但我相信在體制內外兩種法律更新機制互相補足之下,是能夠逐步貼近人們理想中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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