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C E-Paper vol.136-生活花絮
哲學與法律
經典閱讀-哲學小論文 作者張育瑄
前言
法律判決,一般被看成客觀的判斷是非對錯,用極其理性的角度維持整個社會的公共秩序。民主政體,一般被看成對自由意志的維護,尊重每個生命個體的權益。如此一來,在民主國家實施的法律判決似乎是完全合乎公正的,能使每個做好事的人得到獎賞,做壞事的人受到懲罰。而當我們閱讀到蘇格拉底的申辯篇時,卻為一代哲學大師的遭遇而深深扼腕嘆息,不解其原因,可見,我們如今視為正確的事物,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以及人民的心境下,會是完全不同的一個面貌。我想從蘇格拉底的申辯,以及格黎東篇來探討,到底什麼是法律?法律一定等同於公正嗎?惡法和無法究竟哪一個更好?在民主政治中,多數民意所傾向的觀念不一定是理性且公正的,那麼民主可以立足的優勢為何?
正文
對任何時代的人而言,為了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使其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價值觀而運作下去,必定會演化出一套規範,教導人該如何採取行動。舉例來說,人類社會在部落時期是以「團體」的利益為優先,男人狩獵所得食物按照族群內部的年齡或是階級進行分配,行為合理性的有無在於與其他同族的相似性多寡,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多數投票,但社會生活的規律就成為判斷是否「該受處罰」的依據。值得一提的是,那個時期的處罰在今日的眼光之下是可以稱為「野蠻而殘暴」的。除此之外,在中國唐代有著:「同姓為婚者徒兩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論」的規定,這個看似不合理的法令卻反映出當時立法者在倫理,甚至於優生學上的考量。然而通過時代的變動,以及科學知識的增長,法律也不停地被修改。所以到底該如何定義法律呢?既然每個社會都有其獨特的道德觀,時代的觀念也不是一成不變,那麼制定法律並且執行的最終目的又是什麼呢?
在柏拉圖對話集中,格黎東篇詮釋了蘇格拉底對於國家、法律及人民之間關係的看法,在他看來,一個生而為人、得到撫養、接受教育都是通過至高的法律獲得,成年後具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公民選擇留在雅典,服從雅典律法的統治,而且其內心也十分喜愛雅典,即與法律簽訂協議,必須依法生活在雅典這片土地上。在面對國家律法所選法官和公民時,他以實道實的為自己申辯,雖然結果是死刑,也完全服從,這可以被解讀為是蘇格拉底的愛國精神所在,他信任自己的國家,將自己交付給國家。
可是另一方面,追求真理的蘇格拉底內心中難道真正信服這樣的論點嗎?還是只是為了讓格黎東在被追究為何不解救朋友時有一套說辭呢?他內心真正的想法也許是因為若是做出臨陣逃脫的樣子,就如同違背了此前奉行的一切道理,那些不被局勢所左右的道理,膽怯也只會加助敵人的氣勢。人一旦破壞自己的原則,又怎能在這世上的任何地方繼續宣揚真理呢?因為這個人活著的事實,就是他自己出爾反爾的最佳鐵證。
這樣的法律算是公正嗎?我以為,法律有其時代的侷限性,但是公正卻是可以不受空間、時間等外界因素所干擾,是一個亙古不變的觀念,縱使其表現出的樣貌不同,觀念卻不變,法律的存在有一部分原因是為了具象化公正,以一個標準答案的方式使人民可以更好、更快的做出行為。法律的有無再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能否進步,沒有任何一個法律系統能夠兼顧每一人民,法律是一個單一且制度化的公式,而人卻都是特殊的案例,有著獨一無二的自我意識,法律是一種協調每個獨立個體之間能共同遵守的部分,例如交通道路條例,所以一旦沒有法律的存在,人們對於能否執行動作便失去依據,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別人會如何做。
依文中所記,在蘇格拉底申辯,以及雅典人民投票表決的時候,幾乎可以看見當時現場憤慨的氣氛。蘇格拉底一向以詰問法引導別人檢討自己的不足,使得原本自認有智慧的人羞愧難當,又在審問過程中戲謔地說出:「如果要罰我,應該讓我在迎賓館吃大餐」這樣的話,成功激怒周圍民眾,那麼,當時的判決能夠出於完全理性的角度嗎?一群夾帶著往日羞愧、現場聳動的公民,能夠妥善執行直接式民主——這樣一個所謂民主的理想體制嗎?如果當時的角色互換,蘇格拉底成為法官來審判相同的案件,即使引用的是相同的法條,也同樣有一顆愛國主義的心,但是他的思想以及對公正的認知會使他做出全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可見,民主體制中的執法者似乎該具備某種一致性的特質,才能使判決不至於相差甚遠。
雅典的直接式民主創造了一個「公民自由平等,主權屬於全體公民」的政體,但這卻是一個很容易偏向暴民政治的體制,而且此處所指公民只限於成年的雅典男性,對於女性、奴隸、外邦人是一概不論的。參與審判大會的公民當下的情緒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意志,這也是為何在蘇格拉底執行死刑後,冷靜下來的雅典公民重新修改法律將投票時間延長為三天後,來換取一顆理性思考的腦袋。既然連尊重每個公民都不一定代表公正,那麼民主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呢?蘇格拉底在治國篇卷一中提到,有一種人之所以成為首腦,是因為擔心被不如自己的人所統治,從而遭受懲罰,他會依照自己的德行約束,以為弱者謀福為自己的追求,這樣一來,他會關懷每一位人民的福祉以及他們的獨特性。在民主體制中,並非每一項判斷都是理性,但唯有在這樣一個體制中,人們有權力去進行判斷,為了選擇願意遵守的法律去支持認為正確的政府。
結論
生活在同一社群中的人民,其實經歷的人生是截然不同的,許多高頻率使用的詞彙雖然流通於日常交流中,但每個人的見解也不盡相同,往往是這種自以為知道,其實卻南轅北轍的觀念在左右著我們的判斷。哲學推翻一切習慣性的認知和看似毫無疑問的觀念,在不斷的辯證中,使我們得以從無數的因素找到真正的判斷依據。